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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学会
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
(第六稿)

(2007年10月 26 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管理科学的发展,激励广大管理工作者结合管理实践创新管理理论,应用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奖励在我国管理科学研究、管理实践以及在管理科学推广工作中做出卓越贡献的管理工作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管理科学奖是管理科学领域的全国性奖项,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设立。

第三条 管理科学奖的评审和授予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是管理科学奖的授予机构。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设立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作为管理科学奖的评审机构。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成员由管理科学领域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共管理机构的代表组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奖项设置和授奖范围

第六条 依据管理科学的特点“管理科学奖”分为“管理科学学术奖”、“管理科学实践奖”两类。

第七条 管理科学学术奖授予在管理科学研究、教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要求其管理科学论著在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并对管理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 管理科学实践奖授予在管理科学实践中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要求其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在管理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突出成果,创造出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具有管理科学论著。

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管理科学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条 具有合法身份的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机构,在管理科学领域中从事理论研究、教学、推广工作的专家、企业家和其他管理工作者均可申报管理科学奖。

第十一条 管理科学奖的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同专家和机构推荐申报并行的方式。申报管理科学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申报书,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推荐申报由具备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机构签署意见,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及其评审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和程序对申报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由设奖单位和主办单位,根据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共同做出评选结果的决议,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管理科学奖为荣誉奖。采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用的方式奖励获奖者,组织授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四条 设立管理科学奖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用于评奖活动的组织和奖励获奖者,以及支持管理科学发展相关项目的开展。

附 则

第十五条 管理科学奖实行异议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研究成果的,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管理科学奖者,一经查实将撤消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参与管理科学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他人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科学奖,不向获奖者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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