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科学学会
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稿)
(2007年10月 26 日)
目
录
- 总则
- 奖励范围和获奖人条件
- 奖项设定与评审标准
- 评审机构
- 申报
- 评审
- 异议及其处理
- 授奖
-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管理科学奖的奖励工作,保证管理科学奖的评审质量,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订《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科学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环节。
第三条
设立管理科学奖的目的是,激励广大管理科学理论工作者、管理实践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国管理科学学科发展,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管理科学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应体现这一目的。
第四条
管理科学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科学奖是授予公民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管理科学研究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为管理科学奖的评审机构。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内部设立管理学术奖委员会和管理实践奖委员会两个专业评审委员会,并设管理科学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承办管理科学奖的评审组织、形式审查以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获奖人条件
第七条
依照我国学科分类,管理科学奖的授奖范围,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工商管理学科、公共管理学科、农业与林业管理学科、信息管理学科等。
第八条
管理科学奖授予在我国管理科学领域中从事管理科学理论研究、实践应用、成果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管理实践者。管理科学奖获奖人应具有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并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管理科学奖,仅授予个人不授予机构。获奖者必须是中国公民。
第三章 奖项设定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管理科学奖授奖数额为每次评审授奖不超过15项,由管理科学学术奖,管理科学实践奖组成。
第十一条
管理科学学术奖评定标准
管理科学论著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或研究论文。按照论著所描述的理论或方法对管理学科发展的贡献度、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公众认可度、理论观点转引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四个方面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评委评分加专业人士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符合如下条件可以获得管理科学学术奖:在管理科学理论研究上,有重要突破或实质性理论创新,对学科发展贡献大;社会影响力大,管理学界认可度较高,理论观点转引率高;应用于管理实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行业、区域、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了某地区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实现管理增效,获得了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管理科学实践奖评定标准
管理实践奖,要求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制度建设、体制改革中,在管理理念、方法、组织、手段等方面提出具有改进、创新因素,被实践证明有明显作用、效果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用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效益性、创新性等五项指标衡量。
符合如下条件可以获得管理科学实践奖:符合科学原理,在管理领域有重大突破或有实质性创新;达到国外先进管理实践同等水平;可操作性很强,已广泛推广应用;工作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很大;创新理论和方法对解决关键问题作用显著。
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所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本细则评定标准中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均指申报者要根据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经济效益并由推荐单位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财务签署意见。社会效益应有申报者提出的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所称“认可度”是指根据奖项类别的不同,在不同专业群体中的认可度;“理论观点转引率”采用中国科技信息所统计期刊论文参考文献检索出的转引率数据。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所称“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效益性、创新性”,分别指:科学性要求符合科学原理,能反映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先进性要求在结构、功能上明显优于原来采用的管理办法,或对管理理论有新发展;可行性指要符合经济政策,具有可操作性;效益性指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性除了理论上的创新,还包括管理方法的创新。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管理科学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独立进行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奖励的管理、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
(二)制订、修改《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三)决定奖励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规则和分委员会人选划分及负责人;
(四)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审核分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评审结论;
(五)向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提交评审结论,提出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奖金的意见;
(六)研究决定管理科学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审议奖励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向设奖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八)审议奖励经费预决算并对管理科学奖奖励基金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为了便于评审工作的开展,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内部设立的管理学术分委员会和管理实践分委员会为专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专业范围内管理科学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
(二)向审定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的建议;
(三)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委员由我国管理科学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公共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从审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多连任一届。
第十九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
(一)在管理科学研究或管理实践方面有学识、有业绩、有经验;
(二)廉洁清正、办事公正、认真负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了解国内外管理科学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理解奖励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条
审定委员会评审办公室负责管理科学奖的评审组织、形式审查以及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奖励评审工作制度、异议处理制度等规定性文件,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管理科学奖数据库、报奖系统,进行网站公示、信息发布,具有程序性办公功能。
第二十一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申 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奖励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机构均可申报管理科学奖。获得过管理方面全国性奖的申报人或申报奖项将优先提交审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管理科学奖接受中国工程院管理学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管理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省(市)级政府有关机构、省(市)级科研单位、重点大学、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推荐,同时也接受至少两名管理科学界知名正教授、专家的联名推荐。
推荐申报均需独立填写推荐申报书,并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申报书向评审办领取或从网站上下载电子表格,由推荐机构或推荐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按照管理科学奖奖励范围规定,申报者必须是申报成果的直接参与者并确有贡献的人员。属于集体成果的,每项成果申报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申报管理科学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凡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参加管理科学奖评审,否则不予授奖。
第二十七条
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推荐申报书填写的内容进行评审,未申报的内容不在评委考虑之列;对于极个别研究领域过窄,需要同行专家提供帮助的项目,由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价,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书面综合评价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补充,送审定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办公室提交审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管理科学奖的专业初评工作由两个分委员会负责,专业初评结果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初评会议将组织候选项目候选人到场答辩。初评会议结合分委员会提交的专业初评结果和候选项目候选人的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评审会议均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其结果才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将公示结果和公众意见提交到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终审会议,由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参考公众意见,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排除了异议的初评项目进行再审,组织获奖候选人在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理论与实践成果的陈述,回答质询,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决定授奖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科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管理科学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的审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并在当年审定委员会会议上实行项目回避制。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科学奖,采取公开征求异议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管理科学奖初评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均可在管理科学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办提出;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举证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完成人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类别和范围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所述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核。评审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申报单位或推荐申报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核。涉及跨行业、部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申报单位或推荐申报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申报单位或推荐申报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终审。
第三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向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申报人。
第四十条
异议自管理科学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终审;自管理科学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终审;自管理科学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八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对获奖项目及类别进行评审做出结论后,向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提交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管理科学奖由设奖单位和联合主办单位共同授予,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奖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管理科学奖的,由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管理科学奖,不向获奖者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参与管理科学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